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《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四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(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)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2001年8月31日(含)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,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; (二)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; (三)拥有相应的金融、贸易、法律、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,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; (四)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。
2、没有违法违规纪录; (五)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; 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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